官方回复丨助理医师能在诊所内行医开方吗?能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
更新时间:2025-08-15

1、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卫医函〔2001〕163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此复。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注:国家卫健委网站可查询到该批复。《医师法》第34条第2款表述“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网址:
https://www.nhc.gov.cn/wjw/gfxwj/200111/2341b366922a4f00b0eff288320f0e9d.shtml
2、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执业助理医师不能独立执业的批复
(卫医政函〔2012〕244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规则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1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
此复。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注:在国家卫健委网站查不到该批复。但是《医师法》的表述明确是“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明显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算没有该批复,理解起来也没有争议!
